內幕信息防控宣傳系列:內幕交易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例過失泄露內幕信息的內幕交易
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團準備將房地產業(yè)務借殼上市,格力集團副總裁、珠海格力房產有限公司董事長魯某委托況勇聯(lián)系尋找殼資源。況勇曾任格力集團財務部副部長、格力電器董事會秘書、格力集團投資部部長等職,2005年從格力集團辭職。況勇通過其同學黃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現(xiàn)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韓某,商談海星科技賣殼事宜。但就在雙方口頭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天(10月25日),兩個神秘賬戶分別動用35萬多元和25萬多元,買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漲停了,隨后股價一路飆漲。
經查,兩個神秘賬戶的主人一個叫徐琴,一個是李某,這是一對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產借殼上市談判主要參與者況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況勇妻子張蜀渝是徐琴賬戶的全權代理人。在調查過程中,況勇否認他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而是表示自己與海星科技聯(lián)系格力地產借殼一事時,妻子在電話里聽到了,妻子張蜀渝也稱是從丈夫打電話中聽到此事,因而推薦徐琴買入海星科技股票,這次操作最終獲利112346.05元。
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最終證監(jiān)會還是認定這是內幕交易,屬于重大過失泄露內幕信息和意外被動獲知、傳遞內幕信息案例,是我國證券市場第一起類似案件。
案例二:控股股東涉及的內幕交易
2010年9月,根據(jù)相關舉報線索,證監(jiān)會對江蘇開元國際集團(以下簡稱開元集團)涉嫌內幕交易行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證監(jiān)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
2007年2月27日,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開元)向其控股股東開元集團書面匯報200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內容為每10股派發(fā)現(xiàn)金紅利1.1元。時任開元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丁建明指示江蘇開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最終確定為每10股送2股轉增7股派1元現(xiàn)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開元集團的合作方陳某借用其控股企業(yè)“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證券賬戶由開元集團使用,并安排開元集團財務人員向上述兩個賬戶轉入2000萬元資金。丁建明指揮顧某、萬某先后向操盤手宋某、任某發(fā)布交易指令,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利用上述賬戶買入“江蘇開元”股票317萬股。確定分紅后,上述賬戶陸續(xù)賣出“江蘇開元”股票,獲利約1109萬元,全部轉回開元集團。
開元集團利用“尚華建材”與“華遠投資”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江蘇開元”股票,該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內幕交易,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內幕交易罪。原開元集團董事長丁建明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有關規(guī)定,內幕交易行為達到“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任何一種情形的,都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單位實施的內幕交易案。開元集團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過程中自導自演、提前埋伏,通過內幕交易手段獲取非法利益,這是一起惡意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
案例三:多名中層及子公司高管涉及的內幕交易
2009年7月至10月,佛塑股份統(tǒng)一安排推進其下屬兩個分公司廠房搬遷及搬遷后土地功能轉換的相關事宜。2009年8月至10月,佛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輝高科對金輝高科增資擴建鋰離子電池隔膜項目進行了研究、論證、審議。涉及的公司中層、相關子公司的高管及其親屬蔡偉甫、龐友國、陳錫尤、廖凱明、吳慧敏等五人在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后、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發(fā)布后,立即賣出股票,獲得盈利。
涉案人蔡偉甫為上市公司佛塑股份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輝高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龐友國為佛塑股份東方分公司總工程師,陳錫尤為佛塑股份經營管理部副總經理、東方分公司副總經理,廖凱明為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輝高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慧敏為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輝高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蔡朝輝的妻子.
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佛塑股份5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證券法》第202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決定分別沒收5名人員的違法所得120825.56元、36834.03元、64678.70元、33923.10元、176309.10元,并各處與違法所得同等額度的罰款。
案例四、利用內幕信息炒股虧損也要處罰
江蘇銀洲置業(yè)集團(以下簡稱銀洲集團)是江蘇省一家主營房地產業(yè)務的企業(yè)集團,一直在尋求借殼上市的機會。2008年初至6月,通過當事人倪鋒介紹,與時任上海北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孚集團)法定代表人、ST興業(yè)董事長秦少秋多次接觸,商談重組ST興業(yè)事宜。6月1日,銀洲集團董事長沈某和秦少秋就支付對價等重組事宜進行了面談,次日銀洲集團向ST興業(yè)提交重組建議書。6月25日,銀洲集團因種種原因退出重組,此后“ST興業(yè)”股票連續(xù)跌停。
在內幕信息形成期間,北孚集團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福遼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證券賬戶買入“ST興業(yè)”1,092,250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該證券賬戶虧損208.67萬元;倪鋒利用其控制的高波證券賬戶、卞云美證券賬戶買入“ST興業(yè)”1,933,099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該2個證券賬戶虧損145萬元。
2008年5月,倪鋒將銀洲集團正在重組ST興業(yè)的事情告知了朋友柳馳威,并推薦其買入“ST興業(yè)”股票。柳馳威買入“ST興業(yè)”112,532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該證券賬戶虧損8.47萬元。
雖然當事人利用內幕信息炒股形成虧損,但并不影響其內幕交易行為的性質,證監(jiān)會依據(jù)《證券法》對當事人處以以下處罰:
一、對北孚集團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秦少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倪鋒處以15萬元罰款;
四、對柳馳威處以3萬元罰款。